大米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
為提高我國大米產品質量,規范其生產過程,切實從源頭加強大米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一、申證單元。實施《食品生產許可證》管理的大米產品包括所有以稻谷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。其申證單元為1個。大米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。
二、環境條件要求。企業應建在無有害氣體、煙塵、灰塵、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地區。企業廠房設計合理,能滿足生產規程的要求。企業的不同性質的場所能滿足各自的生產要求。廠房具有足夠空間,以利于設備、物料的貯存與運輸、衛生清理、人員通行。廠房與設施必須嚴格防止鼠、蠅及其他害蟲的侵入和隱匿。
三、生產設備條件。企業應具備篩選清理設備、風選設備、磁選設備、礱谷機、碾米機、米篩及其他必要的輔助設備。
四、原料要求。稻谷原料應符合國家稻谷標準(GB1350-1999)的要求,入礱谷機的稻谷必須經過篩選、磁選、風選、去石等清理過程。
五、產品要求。企業生產的大米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關標準的規定。
六、人員要求。企業負責人應了解產品質量法規,了解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。企業生產技術人員應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。企業的生產操作人員,企業檢驗人員上崗前應經過技術(技能)培訓,做到持證上崗。從事大米生產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,無傳染性疾病。
七、儲運要求。成品必須存放在專用成品庫房內。成品庫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。
八、檢驗要求;炇覒邆浞治鎏炱健⑦x篩等儀器設備,能夠完成產品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。產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廠銷售。
九、質量管理要求。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制定質量管理制度,并規定對質量有影響的部門、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及相互關系。檢驗部門、檢驗人員能獨立行使職權。
十、包裝要求。大米產品的包裝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包裝物(布袋、塑料袋、容器等)包裝成品或盛裝回機物料。
十一、分裝企業要求。對分裝加工的企業,應具有同產品相適應的加工分裝設備。其他各項按照《大米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》(附件2-1)進行審查。其分裝的產品(半成品)來源于國內的,必須具有產品供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證明;產品來源于境外的,必須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。
十二、現場審查。企業所在省、市(地)質量技術監督局于審查前10個工作日通知企業。審查組于審查前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人員及工作計劃表(附件2-4),F場審查時應按照《大米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》(附件2-1)進行審查,做好審查記錄,填寫《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結論匯總表》(附件2-2)和《食品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報告》(附件2-3),并請企業認真填寫《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》(見附件2-5)。
十三、抽樣。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的同時,按照GB5491-1985《糧食、油料檢驗扦樣、分樣法》標準的要求抽樣并封樣,填寫《產品抽樣單》(見附件2-6)一式3份。包裝樣品并在包裝的相應開口處貼上封條。包裝好的檢驗用及備用樣品,在抽樣后的10個工作日內,由該企業或審查組送檢驗機構檢驗。
十四、檢驗。檢驗機構收到企業的樣品后,應首先檢查樣品是否符合規定。對符合規定的進行檢驗。不符合規定的樣品,檢驗機構應將樣品退回企業,并通知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。
檢驗機構應依據抽樣單的要求并按照相應標準對產品進行檢驗,檢驗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任務,出具檢驗報告一式3份。檢驗機構、生產企業、質量技術監督局各1份。
檢驗機構應當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要求,并對檢驗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。
十五、檢驗項目。發證的檢驗項目按附件2-7中列出的發證檢驗項目進行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監督檢查的項目按附件2-7中列出的定期監督檢驗項目進行。出廠檢驗項目按附件2-7中列出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。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“*”標記的,企業每年應當進行兩次檢驗。
十六、委托檢驗。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,或部分檢驗項目尚不能檢驗的企業,可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(有相關產品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),按生產批逐批進行出廠檢驗。企業的生產批,由審查組在現場審查時根據企業的生產情況確定。企業應與檢驗機構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委托合同,合同中要規定如何組成生產批、檢驗完成時限、依據標準和方法、檢驗項目及收費標準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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